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22日经市政府五届6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共用统建、集约发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对外开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性投资、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配建的项目和符合电子竞价要求的信息化方面的办公软、硬件添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含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库)、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采集和开发利用、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和咨询设计、测试评测、评估服务、监理服务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按照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统一运维”和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原则,以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大力推进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严格控制单位内部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市委网信办(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全市项目的统筹、方案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等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等有关部门争取国家、省级重大信息化建设政策、项目落地宜宾;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项目拟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自身业务发展需求,事先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的2年项目建设规划,于每年1月底之前填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向主管单位申报项目备案。对未提前申报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专题事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严禁无规划和计划的临时性项目申报。
第七条 具体项目建设按照“一事一报”流程报审,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预估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上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预估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上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拟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分解,以分散形式申报。
第八条 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文本规范性、需求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资源共享性、数据安全性进行审查。非涉密项目涉及服务器、存储、备份硬件、通用安全防护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原则上纳入电子政务云统筹,使用现有资源。
项目预估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核意见;项目预估投资金额100万以内的,由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咨询专家建议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市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中配建的信息化项目,相关单位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须会同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对配建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建设方案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规范项目建设方案设计、监理。建设方案设计费用和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项目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目前尚无标准的,要采用或参照国内先进案例实施。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宜宾市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审核后下达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与主管单位审核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执行,否则,市财政局不予下达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和提供软件接口服务内容(如涉及)。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终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填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变更申请表》,经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金额10%的,需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时间超过1年的,建设单位每年应向主管单位报告年度进度情况备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市财政局,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建设。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试运行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参与。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抽查。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验收时需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第二十一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会同承建单位按照《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有关要求提供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验收资料提交主管单位备案,属于政府采购指标的,由市财政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市财政停拨项目款。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定、落实运维工作制度。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提出明确的安全需求。技术方案要提出安全解决措施。项目验收要对项目安全进行评估,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承担项目运行安全责任。
第八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际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1年后,建设单位须进行项目评估,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主管单位。实际投资金额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项目评估,向主管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备案。
第九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技术方案评审、需求论证、项目验收、评估实行专家咨询制。专家组成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有关验收专家组成的要求执行,可根据具体项目适当增加专家组成人数。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技术方案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和评估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概算设计,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宾市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函〔2016〕146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22日经市政府五届6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宜宾市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共用统建、集约发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对外开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性投资、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配建的项目和符合电子竞价要求的信息化方面的办公软、硬件添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含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库)、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采集和开发利用、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和咨询设计、测试评测、评估服务、监理服务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按照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统一运维”和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原则,以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大力推进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严格控制单位内部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市委网信办(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全市项目的统筹、方案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等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等有关部门争取国家、省级重大信息化建设政策、项目落地宜宾;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项目拟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自身业务发展需求,事先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的2年项目建设规划,于每年1月底之前填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向主管单位申报项目备案。对未提前申报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专题事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严禁无规划和计划的临时性项目申报。
第七条 具体项目建设按照“一事一报”流程报审,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预估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上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预估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上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拟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分解,以分散形式申报。
第八条 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文本规范性、需求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资源共享性、数据安全性进行审查。非涉密项目涉及服务器、存储、备份硬件、通用安全防护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原则上纳入电子政务云统筹,使用现有资源。
项目预估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核意见;项目预估投资金额100万以内的,由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咨询专家建议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市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中配建的信息化项目,相关单位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须会同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对配建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建设方案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规范项目建设方案设计、监理。建设方案设计费用和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项目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目前尚无标准的,要采用或参照国内先进案例实施。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宜宾市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审核后下达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与主管单位审核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执行,否则,市财政局不予下达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和提供软件接口服务内容(如涉及)。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终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填报《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变更申请表》,经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金额10%的,需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时间超过1年的,建设单位每年应向主管单位报告年度进度情况备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市财政局,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建设。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试运行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参与。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抽查。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验收时需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第二十一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会同承建单位按照《宜宾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有关要求提供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验收资料提交主管单位备案,属于政府采购指标的,由市财政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市财政停拨项目款。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定、落实运维工作制度。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提出明确的安全需求。技术方案要提出安全解决措施。项目验收要对项目安全进行评估,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承担项目运行安全责任。
第八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际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1年后,建设单位须进行项目评估,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主管单位。实际投资金额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项目评估,向主管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备案。
第九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技术方案评审、需求论证、项目验收、评估实行专家咨询制。专家组成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有关验收专家组成的要求执行,可根据具体项目适当增加专家组成人数。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技术方案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和评估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概算设计,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宾市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函〔2016〕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