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帮扶,及时有效帮助特殊困难群众度过难关,根据我市实际,建立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
一、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
2.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地中海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0—18岁儿童(以下简称“重特大疾病儿童”);
3.城市“三无”和城镇低保对象。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住院帮扶。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员(重特大疾病儿童除外),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各种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4万以下(不含4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1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10万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2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5000元。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帮扶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城乡低保以外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员(重特大疾病儿童除外),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在各种政策报销完后,个人承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以下(不含2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5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1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2000元。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帮扶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3)重特大疾病儿童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在各种政策报销救助完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4万元以下(不含4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2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4—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4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10000元。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帮扶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
2.资助参保。
资助城市“三无”和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个人参保缴费总额的50%,其余50%由县(区)民政局按原渠道资助。
(三)帮扶程序。
1.住院帮扶程序: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正式票据复印件、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外人员及家庭)—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2.资助参保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将所需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定账户,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因病或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2.独生子女死亡或丧失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3.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读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在读孤儿”)和因父母一方身亡或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另一方失踪,未履行抚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子女无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且无其它生活来源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境老人”);
5.居住特别偏远高寒、生存条件极为恶劣造成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低收入以内家庭;
6.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因有艾滋病患者、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因病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2.失独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发放生活帮扶金12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发放生活帮扶金1000元;
3.困境儿童每月发放生活帮扶金150元,成年在读孤儿每月发放生活帮扶金300元;
4.困境老人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困境老人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困境老人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5.居住特别偏远高寒、生存条件极为恶劣造成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6.因有艾滋病患者、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对符合多项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帮扶措施的困难群众,原则上只享受其中生活帮扶标准最高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外人员及家庭)—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三、低收入残疾人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3—4级残疾人;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生活帮扶: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3级残疾人发放困难帮扶金每人每年400元,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4级残疾人发放困难帮扶金每人每年300元;
2.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三)帮扶程序。
1.生活帮扶程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2.资助参保参合程序: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将所需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参合指定账户,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四、特殊困难群众教育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读孤儿;
2.城乡低保家庭中就读普通高中、大学的在校学生(不含普高自主择校学生、职中学生、中专学生、大学就读艺术类专业学生、成人类大学学生)。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读孤儿(未享受免学费资助的)按就读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2.城乡低保家庭中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未享受学费资助的)按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进行学费补助,在大学就读的学生(未享受免学费资助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进行学费补助。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所在学校审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五、特殊困难群众住房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未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因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住房严重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共同生活人员未纳入户籍管理住房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
2.因自然灾害(如洪灾、风雹、泥石流等)或其他原因(如火灾等)导致自住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农村低保家庭。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未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每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8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00元;
2.自住房屋损毁需重建的:农村低保家庭每户补助3000元;
3.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散居五保对象参加农房保险。
(三)帮扶程序。
1.住房帮扶程序:当事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因特殊原因而导致住房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市低保家庭以外人员)—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2.资助参加农房保险程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帮扶对象名单—县(区)民政局对帮扶对象名单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县(区)民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将所需资金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六、特殊困难群众死亡抚慰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因自然灾害、火灾(未购买商业保险),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5000元的标准进行抚慰;城乡低收入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3000元的标准进行抚慰。
(三)帮扶程序。
死亡人员家属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交通事故提供交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外人员) —县(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七、特殊困难群众护理补贴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失能(瘫痪),半失能(半瘫痪)人员。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失能(瘫痪)人员每月发放护理补贴200元;半失能(半瘫痪)人员每月发放护理补贴100元。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或供养机构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八、特殊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注解:
1.城市“三无”: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人员(简称“城市三无”)。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乡低保家庭: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350元/月),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1900元/年)的城乡贫困家庭(简称“城乡低保家庭”)。
4.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350元/月)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1900元/年)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
《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帮扶,及时有效帮助特殊困难群众度过难关,根据我市实际,建立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
一、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
2.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地中海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0—18岁儿童(以下简称“重特大疾病儿童”);
3.城市“三无”和城镇低保对象。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住院帮扶。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员(重特大疾病儿童除外),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各种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4万以下(不含4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1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10万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2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5000元。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帮扶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城乡低保以外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员(重特大疾病儿童除外),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在各种政策报销完后,个人承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以下(不含2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5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1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2000元。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帮扶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3)重特大疾病儿童医疗费用按当年度在各种政策报销救助完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4万元以下(不含4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2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4—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4000元;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发放住院帮扶资金10000元。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帮扶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
2.资助参保。
资助城市“三无”和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个人参保缴费总额的50%,其余50%由县(区)民政局按原渠道资助。
(三)帮扶程序。
1.住院帮扶程序: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正式票据复印件、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外人员及家庭)—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2.资助参保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将所需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定账户,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因病或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2.独生子女死亡或丧失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3.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读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在读孤儿”)和因父母一方身亡或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另一方失踪,未履行抚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子女无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且无其它生活来源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境老人”);
5.居住特别偏远高寒、生存条件极为恶劣造成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低收入以内家庭;
6.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因有艾滋病患者、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因病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2.失独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发放生活帮扶金12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发放生活帮扶金1000元;
3.困境儿童每月发放生活帮扶金150元,成年在读孤儿每月发放生活帮扶金300元;
4.困境老人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困境老人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困境老人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5.居住特别偏远高寒、生存条件极为恶劣造成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6.因有艾滋病患者、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帮扶一次,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8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生活帮扶金500元。
对符合多项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帮扶措施的困难群众,原则上只享受其中生活帮扶标准最高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外人员及家庭)—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三、低收入残疾人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3—4级残疾人;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生活帮扶: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3级残疾人发放困难帮扶金每人每年400元,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4级残疾人发放困难帮扶金每人每年300元;
2.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三)帮扶程序。
1.生活帮扶程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2.资助参保参合程序: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将所需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参合指定账户,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四、特殊困难群众教育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读孤儿;
2.城乡低保家庭中就读普通高中、大学的在校学生(不含普高自主择校学生、职中学生、中专学生、大学就读艺术类专业学生、成人类大学学生)。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读孤儿(未享受免学费资助的)按就读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2.城乡低保家庭中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未享受学费资助的)按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进行学费补助,在大学就读的学生(未享受免学费资助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进行学费补助。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所在学校审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五、特殊困难群众住房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1.未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因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住房严重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共同生活人员未纳入户籍管理住房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
2.因自然灾害(如洪灾、风雹、泥石流等)或其他原因(如火灾等)导致自住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农村低保家庭。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1.未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每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8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00元;
2.自住房屋损毁需重建的:农村低保家庭每户补助3000元;
3.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散居五保对象参加农房保险。
(三)帮扶程序。
1.住房帮扶程序:当事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因特殊原因而导致住房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市低保家庭以外人员)—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2.资助参加农房保险程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帮扶对象名单—县(区)民政局对帮扶对象名单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县(区)民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将所需资金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六、特殊困难群众死亡抚慰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因自然灾害、火灾(未购买商业保险),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5000元的标准进行抚慰;城乡低收入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3000元的标准进行抚慰。
(三)帮扶程序。
死亡人员家属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交通事故提供交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外人员) —县(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七、特殊困难群众护理补贴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失能(瘫痪),半失能(半瘫痪)人员。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失能(瘫痪)人员每月发放护理补贴200元;半失能(半瘫痪)人员每月发放护理补贴100元。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或供养机构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八、特殊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帮扶措施和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三)帮扶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县〈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审批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区)救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注解:
1.城市“三无”: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人员(简称“城市三无”)。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乡低保家庭: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350元/月),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1900元/年)的城乡贫困家庭(简称“城乡低保家庭”)。
4.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350元/月)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1900元/年)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