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阜阳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县(市、区)要为每个乡镇(街道)下拨一定量的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鼓励各乡镇(街道)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每户次救助标准为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视紧急程度和需求在2-4倍之间实施救助。由民政所受理,分管领导核准报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核批,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后,将审批档案及时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鼓励各地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进行申请、审批。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其他救助已授权的不再授权);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复查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保障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
(二)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鼓励居民购买急难风险型商业保险,与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财政部门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