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工作程序,市房产局起草了《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8年7月23日至7月30日向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反映。
1.邮寄至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阜阳市人民西路284号 (邮政编码:236000);
2.联系人:马亚兵,联系电话:0558-2517371,传真号码:0558-2517726;
3.电子邮箱:fyzhengshouban@163.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特此公告。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阜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申请办理,根据《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称申请人)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无其他住房。
第四条 申请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被征收住房权属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房屋征收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公积金、人社、房屋征收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应简化审核程序,优化服务,切实做好征收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
第六条 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房屋征收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汇总后报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核。
(二)相关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户籍等审核。部门审核后交由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同时由街道(乡镇)组织现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对象。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对已确定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部门落实房源或其他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按照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由产权单位经租管理;保障性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申请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申请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第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材料,按照一户一档整理后输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将全部档案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