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制定的《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铜政【2011】28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于2011年5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并经2015年10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自实施以来,根据我局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办证单位(铜陵县烟草专卖局、铜陵市烟草专卖局铜都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执法人员的反馈,在办证过程中,有部分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提出“办证难”、“办证门槛高”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指定由市局专卖部门及法规部门牵头,向县(分)局征求意见,并收集到县(分)局全体执法人员集体讨论的意见文本各一份(附件一、二),我局根据上述单位提出的修订意见,制定出《合理布局规定》(草稿);组织召开由专卖部门、法规部门、县(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各管理所所长等人员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形成了《合理布局规定》(草案送审稿);最后由法规部门在法制审查的基础上,送交市局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形成了《合理布局规定》(送审稿)。
附件1:铜陵市烟草专卖局铜都分局关于《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附件2:铜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铜陵市烟草专卖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1:
铜陵市烟草专卖局铜都分局关于《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根据4月份专卖管理工作月度例会的安排,分局组织各管理所对拟修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情况进行了讨论,初步形成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二条在申请后面增加“取得”二字。理由: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规定,是取得许可的限制条件,而非提出申请的限制条件。
二、将第六条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修改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将“具备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相关条件”修改为“具备独立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能力”。理由:残疾人中有部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三、删除第七条。同时将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为宾馆、酒店、茶楼等娱乐服务场所取得了零售许可的条件,并修改为“卷烟经营场所应具备专门陈列卷烟的台柜”。理由: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正在装修的申请人,因为没有店牌标示和柜台没有取得许可,但是在一段时间装修完毕后,再次申请就可以取得许可。该条规定增加了申请人的申请成本,容易造成群主不满情绪,也是对烟草行政管理资源不必要的开支。而在娱乐服务场所提出台柜要求,一是体现有确定的卷烟经营场所,二是通过台柜展示卷烟,实质是对促进烟草销售的一种无形广告。
四、在第九条第一项中,增加“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理由:与政府要求的军人安置工作优先的要求相结合。
五、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父母子女、夫妻之间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情况,承续经营人仍在原址经营、经营业态不发生改变的。理由:实际工作中,因为父母子女、夫妻之间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情况,需要继续经营的,由于不符合合理布局距离要求不能取得许可。从遵照历史和实施的角度出发,应予认可。
六、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经营烟花爆竹、婴幼儿用品、回收、寄售、典当的经营场所。理由:销售烟花爆竹、婴幼儿用品的属于禁烟场所,回收典当寄售业务销售卷烟会出现销售卷烟会干扰烟草市场秩序。
七、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营业面积在200平米(含)以下饭店、棋牌、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理由:实际工作中达到200平米要求娱乐服务场所较多,从扩大专卖管理和卷烟销售覆盖面的角度,建议修改为200平米。
以上建议,供市局研究。
铜陵市烟草专卖局铜都分局
附件2:
铜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第七条 建议删除第一、二项,将该条修改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店内应具备专门陈列卷烟的台柜”。
第八条 建议合并第一、二项,将城乡相邻两个卷烟零售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统一为30米。
第九条 第一项建议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待业人员”;
第二项建议将80平方米修改为30平方米。
第十条 第一项建议删除游戏厅、彩票销售、足浴、网吧、棋牌、健身等娱乐服务类;
第二项建议将50米修改为30米;
第三项建议将400平方米、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分别修改为200、500、700平方米。
铜陵县烟草专卖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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