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积极构建“绿色、低碳、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我市道路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从2010年7月1日起,运管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核查不合格的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 核查车辆
本次核查车辆为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不在此次核查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购车前请到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所进行咨询。
二、 核查步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一)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核查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核查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7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核查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核查查询网站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
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直接登陆网站查询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有关信息。